卫生部门重点做好技术人员、备用药品、救护车辆、医疗器械等方面准备工作。
气象部门重点做好气象预测、恶劣气象预报、通报交通、公安部门提前应对恶劣天气等工作。
民政、宣传、监察、工会、发改、教育、住建、农牧、工商、质检、旅游、司法、法制、军分区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满足应急处置需要。
三、应急响应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本应急预案:
(一)国道交通中断1小时以上,造成车辆滞留,严重影响相邻州市公路通行的。
(二)省道交通中断2小时以上,造成车辆滞留,严重影响相邻州市公路通行的。
(三)县道交通中断3小时以上,造成车辆滞留涉及相邻县区公路通行的。
(四)恶劣天气造成国道、省道、县道交通中断,短时间内难以恢复交通的。
各级公安、交通、公路机关发现或接到应急事件报警后,应当详细了解事件情况,对事件的处置时间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时作出研判。在确认交通应急管理响应级别后,应当立即层报至海东社会安全应急管理指挥部由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指挥、协调所涉及地区开展交通应急管理工作。
地区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挥部根据事态的发展和现场处置情况可调整响应级别。响应级别需要提高的,在初步确定后30分钟内,报请省人民政府提高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四、应急处置
需要采取封闭国道、省道交通管理措施的,及时报省交通局、公安厅作出决定;需要采取封闭县道公路交通管理措施的,由当地政府作出决定,并及时报省交通厅、公安厅备案。情况特别紧急,如不采取国道、省道公路交通管理措施,可能造成群死群伤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情形的,可由地区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挥部决定先行封闭,再按规定逐级上报批准。
对国道、省道公路实施交通应急管理时,实施远端分流。需组织车辆绕道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通行的,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跨省组织实施车辆绕道通行的,报省公安厅同意,并经公安厅与相邻省级公安机关就通行线路、通行组织等有关情况协商一致后实施。
(二)组织车辆绕道通行应当采取现场指挥、引导通行等措施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