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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2010―2012年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2010-2012年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署办[2011]17号)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地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2010-2012年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的实施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予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2010-2012年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的实施意见
(地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011年1月)

  按照《关于印发青海省2010-2012年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爱卫办[2010]14号文)精神,为确保我区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顺利实施,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2010~2012年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综合治理、长效管理”,全面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不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二、行动目标

  通过综合整治城乡环境卫生,宣传健康环境理念,重点解决我区城乡环境卫生脏乱差及农牧区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旅游景点(区)等“白色污染”问题,着力增强城乡特别是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卫生管理机制,推动环境卫生管理城乡一体化进程,进一步提高城乡城乡居民卫生意识、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

  通过在全区开展三年的城乡环境卫生整治行动,至2012年底,力争达到以下目标:

  ⒈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平安90%、乐都90%、民和85%、互助90%、循化80%、化隆80%);

  ⒉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0%(平安85%、乐都85%、民和80%、互助85%、循化80%、化隆80%);

  ⒊建有生活污水及集中处理设施的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0%(平安65%、乐都65%、民和60%、互助65%、循化50%、化隆50%);

  ⒋城市未达到管理规范标准的农贸市场减少40%(平安45%、乐都45%、民和35%、互助45%、循化30%、化隆30%);

  ⒌完成150以上的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平安20、乐都35、民和35、互助35、循化20、化隆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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