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划转资产的经营管理。各单位经营性资产划转给海东投资公司后,除被划转资产的所有权归海东投资公司外,资产使用权、管理权、经营权、收益权保持不变,仍由原单位负责资产的经营、维修、管理。
(四)划转工作程序。地区财政局向资产划出单位及划入单位(海东投资公司)开具资产划转通知书;划出单位根据资产划转通知书和其他相关文件对划出资产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海东投资公司根据资产划转通知书和其他相关文件对划入资产按评估价值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地直各单位要在海东地区国有资产清查划转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下,认真开展国有资产划转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确保国有资产划转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职责分工。国有资产划转移交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国有资产划转移交工作顺利进行。地区监察局负责划转移交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督办;地区财政局负责代表行署对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授权海东投资公司对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地区审计局负责有关经济事项的审计;地区经商委负责对海东投资公司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国有土地测量界定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办证等工作;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平安县房产部门办理房屋测量界定和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办证等工作;地区金融办加强工作协调,督促海东投资公司做好资产划转接收工作;海东投资公司负责承担划转资产的土地出让金、契税及办理相关证件的费用。各有关单位要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按照时间要求抓好落实,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五、纪律要求
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国有资产划转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资产的各项资料及账面数据的真实性负主要责任。在资产划转过程中,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弄虚作假、隐匿应划转的资产;一律不得改变原经营性资产的性质,减少经营性资产的数量;一律不得改变原签订的协议或合同,造成经营性收入减少。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地区财政局要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制度,加强调度,切实担负起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责任。海东投资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建立科学的资产运营机制,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