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国有资产划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署办〔2011〕39号)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海东地区国有资产划转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海东地区国有资产划转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壮大海东投资公司实力,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融资功能,推进项目融资工作,实现国有资产效益最大化,促进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海东地区国有资产划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规范管理为主、适度经营为辅,通过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科学经营,优化国有资产配置,维护资产所有者、使用者、经营者和收益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效益最大化。
(二)基本原则
政府所有、集中管理、授权经营、加强监督。
二、资产划转范围
(一)地直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门面房、会议中心、干部公寓房、宾馆、招待所及下属经济实体资产、闲置土地、房产和出租办公用房。
(二)辖区内可进行资本运营的资源(如黄河河道资源)。
(三)海东地区国有资产划转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决定需要划转的其它国有资产。
三、实施步骤
国有资产划转工作分组织准备、资产核查、资产划转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组织准备阶段(2011年3月31日前)
(一)健全机构。成立由行署主要领导和地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海东地区国有资产清查及划转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
(二)宣传动员。召开动员会议,安排部署国有资产划转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划转工作方式和程序,落实工作任务,严格工作纪律,确保划转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