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语委的决定,海东于2011年接受省语委组织的二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验收。根据工作进程,我区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1年1一3月)。行署有关部门、辖区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省市区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有关要求,对照《青海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青海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实施细则(试行)》和本单位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内容,明确职责,强化组织领导,制定文件和措施,充分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使广大干部职工认识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重要意义,了解本部门、本系统达标内容,积极配合我区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顺利通过省验收。
(二)工作开展阶段(2011年4一6月)。行署有关部门和平安县应逐条对照《青海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青海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实施细则(试行)》,认真寻找工作差距,切实进行整改,使本部门、本单位语言文字工作达到有关要求标准,并将工作总结和自评报告于2011年7月初报我区语委办。
(三)检查落实阶段(2011年7月-9月)。由地区语委抽调相关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在各部门、各单位自评整改的基础上,进行检查验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四)迎接验收阶段(2011年11月一12月)。在全面完成全区整改,地区评估小组认定基本达标后,由地区语委会汇总、整理相关材料向行署汇报,经行署批准后,向省语委、省教育厅报送自查自评报告,申请评估验收。各部门、各单位在自查、自评、整改的基础上,充分做好迎接·省上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职责分工
(一)地委、人大、行署、政协机关内用语用字分别由地委办、人大办、行署办、政协办联系地区语委办配合检查落实。
(二)县直各学校语用字由县教育局检查落实。
(三)车站、酒店、银行、医院、电信、邮政等公共服务行业内用语用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落实。
(四)县区街牌、巷牌等社会用字规范及管理由民政局负责;县道路路标名牌、标志牌、公共交通站牌等用字规范及管理由交通局负责;公共服务行业的社会用字、门店招牌以及广告用语用字、企业名称、商店名称用字管理由工商局负责检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