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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教育局关于海东地区开展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教育局关于海东地区开展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署办〔2011〕47号)


平安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现将地区教育局制定的《海东地区开展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海东地区开展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实施方案
(地区教育局  二○一一年三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大力推进我区语言文字工作发展,做好迎接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青教语委〔2010〕21号)和《青海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精神,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为核心,以增强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意识、提高城市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为总体要求,构建和谐海东为目标,不断提高市民文化素质,树立城市文明新形象,力争2011年通过省语委对我区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验收。

  二、评估范围

  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范围为海东地区及平安县。评估以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主要公共服务行业(商业、邮政、交通、银行、旅游、文化、医院、通信等)为重点,抽查其他部门行业。

  (一)党政机关:定点检查行署机关、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新闻主管部门;随机检查一个县级部门、一个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二)学校:随机检查1所幼儿园、1所小学、1所中学、1所职业学校及1所其他学校。

  (三)广播电视:定点检查海东和平安县的电视台,随机检查该电视台任何一个频道的1期新闻节目、1期专题节目、3条自制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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