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法整治,从严处罚。对查扣的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
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查扣的“三无”车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对整治活动中出现的“线霸”、“点霸”和暴力抗法事件,公安部门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打击,依法处理,维护整治活动顺利开展。
(三)总结阶段(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
各县要以此次客运车辆运行安全监管和客运市场秩序整治工作为契机,着力排查安全隐患,建立安全生产监管和市场整治工作长效机制,并进行全面、详实、系统的总结所取得的工作经验及工作成就,总结于2012年3月20日前报地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客运车辆安全运行监管和打击非法营运车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增强开展专项行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统一到打击非法营运及客运车辆运行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上来;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运输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促进城乡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的高度,积极主动地投入到整治工作中去。
(二)落实责任,完善机制。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要形成合力,保证人员相对稳定并按时到岗到位,有效开展工作。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县要建立交通、公安部门相互配合管理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要求一季度召开一次)、抄告及信息报送制度,以制度形式促使各项工作真正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的单位和个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督查和通报。
(三)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严明执法纪律,依法行政,文明、规范执法,做到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充分体现从严从重的原则。交通、公安、信访、城管等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营运行为,对带头寻衅滋事妨碍执法者必须严惩,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