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目建设验收考核和总结阶段(11月上旬-12月中旬)
本阶段主要有项目督促、检查和验收、考核和总结等项工作。
1、项目督促、检查。州(地、市)、县政府要加强对“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建设的督导,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尤其对“百村示范”的村庄,要定时对各类不同的建设项目进度开展检查,确保统筹实施,协调同步推进。
2、验收和总结。“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建设验收,可按分项验收和总体竣工验收两阶段进行,其中,分项验收是以村庄为单位,由县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村庄各类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建设计划逐项进行验收,并在分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州(地、市)政府以县为单位组织总体竣工验收。“千村建设”的村庄住房建设验收抽查率不得小于当年建房户数的35%,“百村示范”的村庄住房建设验收抽查率应达到100%。对“百村示范”的村庄,除重点对住房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外,对当年完成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各类建设项目要分级、分部门同步验收。验收结束后及时将本地区本年度开展“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建设工作总结报告省政府。
3、省级考核验收。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将于11月中旬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州(地、市)政府逐级验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验收。具体考核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四、抓好组织实施
(一)切实落实政府责任
建立省、州(地、市)、县政府分级考核问责制度,将“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村庄规划及建设项目完成情况统一纳入目标责任考核范围,与各地区目标责任考核挂钩。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按照“五定”的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1、定责任领导。认真落实州(地、市)、县、乡(镇)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2、定目标任务。要将“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年度工作任务分解细化,逐级签订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乡、到村、到人。
3、定责任人员。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将“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确定的县、乡、村建设项目,采取州包县、县包乡(镇)、乡(镇)包村的办法,逐级确定责任人员。县、乡(镇)政府成立“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落实工作经费,包村、包户落实到人,切实加强农村牧区住房建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