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阶段主要有宣传发动、整合资金、分档施补、同步配套、技术支持等项工作。
1、发动群众,将建设项目落实到村、到户。要充分发挥农民群众在“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尊重群众意愿,充分调动群众建设美好家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住房建设要坚持村民自主建设为主,政府、社会帮建为辅的原则。县、乡(镇)政府要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建设类型等要求,将住房建设对象、建设类型和建设方式等落实到户,明确建房户数,确定建房户名单,建立建房户档案,每个建房户要明确具体开工和竣工时间,让户主签字,并在施工前做好公示,确保工作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县、乡(镇)政府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在村“两委”班子的配合下,按照规划进行布局调整、住房建设测量、放线,确保村级规划落地实施。
为调动农村牧区群众建房积极性,允许有条件的农户在坚持一户一宅且宅基地面积不突破规划的基础上,扩大建筑面积,增加建筑层数,并可作为农村奖励性住房的奖补条件进行合理补助,有效地改善农牧民的居住条件。
2、整合住房建设资金,建立合理的奖补机制。县、乡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农村牧区住房建设的实际,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在保证中央投资项目规模不减少的前提下,对“百村示范”的村庄建房任务进行分解,将各类住房建设奖补资金进行整合,根据不同农户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补助标准,并经听证通过后,组织实施。对“百村示范”村庄中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资金,不宜整合。对“千村建设”的村庄中已批准的各类住房建设规模和奖补资金是否整合,由州(地、市)政府自行酌情制定。
3、配套设施同步建设,分部门负责。各相关部门要以“百村示范”的村庄列为重点,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和下达的建设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做好指导服务工作。其中,负责扶贫移民、生态移民、易地搬迁、迁村并点等类住房建设的部门,可将相关住房建设项目与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项目有机结合起来,并与有关部门衔接配合,共同推进住房建设。
4、加强技术指导,保证工程质量。州(地、市)、县、乡(镇)政府有关部门要不定期地对农村牧区“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的各类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开展监督巡查和技术指导,尤其要加强对“百村示范”村庄的各类住房建设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配套建设项目,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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