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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1年全省农村牧区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做好村级规划,确定建设模式。州、县政府要抓紧对确定为“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建设的村庄,进行深入的调查摸底,重点对“百村示范”的村庄,进行分类梳理,合理调整和优化村庄布局,结合不同村庄实际,确定不同的建设模式,并在此基础上立即编制或补充、完善村级规划,确定村庄建设项目,尽快形成符合村庄实际、易于组织实施、群众普遍接受的村级规划成果。规划要突出体现村庄整体风貌、建设特色和建筑风格,规划成果要达到指导建设的深度和质量要求。规划编制的具体要求按照《青海省农村牧区“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3、严格规划审查,为全面实施提供支撑。“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的村级规划审查和上报,应首先经村民会议评议通过,将所有规划资料及评议意见提交县、乡(镇)政府组织预审,由各县将规划资料及预审意见汇总后,统一报州(地、市)农村牧区住房规划委员会审查。审查通过的村庄,须在本地区公示,并由州(地、市) 农村牧区住房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汇总造册,连同审批意见及公示结果报省农村牧区住房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列为示范村的村级规划,应在州(地、市)农村牧区住房规划委员会初审通过后,上报省农村牧区住房规划委员会审查。审查通过的规划,各地必须严格执行。没有规划或者规划不完善的,不得列为示范村。

  4、规划审查报批及备案工作的时间要求。为确保完成今年农村牧区住房建设任务,提高规划审查的效率,要求各地凡确定为“千村建设”的村庄,必须在5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和上报备案工作。其中,对列为示范村的村级规划,西宁、海东地区力争4月20日前完成;海北、海西、海南、黄南州力争4月30日前完成;果洛、玉树州力争5月10日前完成。省农村牧区住房规划委员会将分批组织示范村的村级规划审查工作。

  5、编制项目可研,确定并分渠道下达建设计划。对确定的示范村,在规划审查通过公示后,州、县、乡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以村为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县为单位分类打捆确定建设项目,上报州(地、市)政府,由州(地、市)汇总平衡后,集中与省级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对接。省级有关部门汇总各地上报的建设项目后,分渠道反馈相关部门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由各相关部门分类、分别下达示范村年度建设计划。对示范村以外的“千村”建设项目,也应随计划一同下达,但应分类说明。

  (二)项目实施阶段(4月上旬-11月中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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