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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东署办〔2011〕82号)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关于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1〕39号)精神,强化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重大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药品流通行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初步形成了采用现代流通方式、市场秩序良好、覆盖城乡的药品流通市场体系。但是,我区六县药品流通企业经营规模偏小,药品流通行业管理比较薄弱,竞争能力不强,资源配置不尽合理,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经营不规范等问题依然存在,不能适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流通市场健康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有利于优化药品流通资源配置,提高行业集中度和现代化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保障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提升我区医药事业整体发展水平。各县政府要将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流通体系,规范药品流通,保障人民群众用药方便安全。

  二、明确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职责分工

  商务主管部门作为药品流通行业的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维护平等参与、公平竞争、完善有序的药品流通市场体系,指导和推动药品流通企业发展现代流通方式,提高流通效率和行业组织化水平。建立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制度,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业务培训,促进行业发展。保障基本药物供应,必要时将基本药物纳入医药储备。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准入管理,监管药品质量安全,组织查处药品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整治以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冒充药品上市的行为,坚决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范相关产品的上市许可。严格控制新开药品批发企业数量,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从严审批零售药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相关要求,并愿意为参保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的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维护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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