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放射性废气、废液排放量申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一条。
6、污染物排放(含临时)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十五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
十条。
十二、海东地区林业局
(一)行政许可(共4项)
1、权限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十六条(一)款;
《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
六条(三)款。
2、权限内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林木发放采伐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十六条(三)款。
3、临时占用林地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十七条。
4、森林植物检疫许可
《
植物检疫条例》第
三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
二条。
十三、海东地区统计局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九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
七条。
2、举办统计信息交易会审批
法律依据:《
统计信息咨询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
十八条。
十四、海东地区水利局
(一)行政许可(9项)
1、取水许可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四十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
三条。
2、排污口设置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三十四条。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
四条。
4、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二十二条。
5、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行政许可的决定。
6、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
十九条。
7、地区管河道建设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三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方法》第十二条。
8、地区管河道采砂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
《
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
十七条。
9、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行政确认(共6 项)
1、颁发取水许可证(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四十八条。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认可)
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
九条。
3、排污口设置审查(认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三十四条。
4、地区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证(确定)
法律依据:《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第五条。
5、地区级水利风景区规划的审核(认可)
法律依据:《
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
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认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
十八条、第
十九条。
(三)行政确认(共6 项)
1、颁发取水许可证(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四十八条。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认可)
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
九条。
3、排污口设置审查(认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三十四条。
4、地区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证(确定)
法律依据:《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第五条。
5、地区级水利风景区规划的审核(认可)
法律依据:《
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
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认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
十八条、第
十九条。
十五、海东地区气象局
(一)行政许可(3项)
1、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第376项)。
(2)《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 第9号 第
六至
十二条)。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
三十一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第378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