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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海东地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海东地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署办〔2011〕88号)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现将地区环保局拟定的《海东地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海东地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燃油、燃气为动力的各类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拖拉机、农用三轮车、工程机械车)。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气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所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 凡在本区登记的在用机动车和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外地号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全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发改、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经商、地税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相关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县环境保护部门应会同公安、交通、发改、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经商委、地税等管理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

  第六条 地、县人民政府应当从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和推广使用低污染环保车型,鼓励使用车用清洁能源和车用优质燃油,逐步推进在用机动车油改气,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总量,防治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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