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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
(鞍政发[201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集中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07〕50号),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二)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指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
  分级编制,逐步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逐步实施。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上交的利润。
  2、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配的税后净利润中,国有股份应分享的股息和股利。
  3、转让国有企业产权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所得收入。
  4、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施清算所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清算,由国有股东应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其他按规定属于国有资本收益和资产处置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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