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配合建成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平台,促进监管公开透明。
四、具体步骤
先行成立由市民防办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民防系统整治建筑市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办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市民防办政策法规处、工程处、计财处、组织人事处、监审室、监管处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防监督管理处。
市民防系统整治和规范民防工程建设管理分为自查、抽查和督查三个阶段。具体工作步骤如下:
(一)自查阶段(2011年3月至6月)
1、办领导小组工作任务:一是根据全市总体要求,结合民防系统实际,制定整治工作具体方案,进行任务分解,推进落实民防系统整治工作;二是建章立制。6月20日基本完成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管理要求的梳理,完善和制定起草相应的管理制度;三是加强对市民防办相关处室和区(县)民防办整治工作的指导,在指导中及时总结本系统好的做法并及时推广。
2、市民防办相关处室和区(县)民防办的工作任务:一是3月初市民防办相关处室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相关责任人,区(县)民防办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并明确日常管理部门;二是根据市民防办制定的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自查方案和检查方案;三是按照方案组织自查和检查。检查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沪府发[2011]1号文件以及办领导小组的有关要求进行。自查和检查要做到全覆盖、底数清、项目清、问题清。针对查找发现的问题,认真剖析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及时予以整改并留下记录、整理归档。(1)市民防办相关处室的检查重点是民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制度是否完善,监管的体制和机制情况(民防工程防护部分的施工图审查,民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民防监理专业资质,民防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各类民防专项资金投资的在建民防工程),民防安质监站在日常监管中要加强对受监民防工程参建各方的安全质量行为进行检查。(2)各区(县)民防办的检查重点是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各类民防专项资金投资的在建民防工程的管理体制和机制情况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积极配合本区(县)的整治工作。(3)市和区(县)民防办要布置民防专项资金投资的在建民防工程的参建各方进行自查并开展检查。四是6月底前自查结束,形成自查报告报办领导小组,自查报告要反映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民防工程建设管理的整治情况以及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