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监审室:依法依规查办民防专项资金投资民防工程项目中违反建设程序的责任人和在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
6、监管处:督促受监民防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责任的落实,重点是监理责任的落实。加强对受监民防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及作业人员资质资格的检查。加强对受监民防建设工程参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和处理。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规范监管行为。
(二)区(县)民防办的主要任务
认真梳理民防工程建设审批和管理程序。检查民防专项资金投资的民防工程管理的体制和机制的相关情况。履行相应民防专项资金投资的民防工程主体责任,特别是对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建设周期、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招投标活动、监理招投标制度的责任落实。配合运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建筑市场公开透明。积极配合本区(县)的整治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处罚,对于应当移送、抄告的按规定办理。
整治工作具体内容和实施部门详见附件。
三、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整治和规范本系统民防工程建设管理,解决各类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一)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整治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整体工作部署,在一年左右的时间内,有序、高效地完成本系统的整治工作。
(二)在整治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各项工作中,积极完成本市各责任部门要求配合的相关工作。
(三)各类民防建设工程纳入建设监管程序。通过建立民防工程建设管理的规范化运行机制,实现市和区(县)民防工程建设审批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流程,将本市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民防工程(含已建民防工程的加固改造、兼顾设防工程的防护部分)依规纳入建设监管程序。
(四)制定和修订相关民防建设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制度。制定和修订相关民防工程建设管理、民防行政审批和监督执法等规范性文件,完善民防工程建设管理急需的制度规范。
(五)进一步强化民防工程建设的政府监管。民防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得到加强和充实,基本建成一支责权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的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形成和相关管理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有效遏制民防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现象。
(六)民防专业监理责任基本得到落实。落实民防工程监理资质作为民防工程监理单位中标的必要条件。建立监理报告制度,提高民防工程监理现场控制能力;根据责权一致的原则,切实落实民防工程监理在施工现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