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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鞍山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促进和谐鞍山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本市敬老日。
  第四条 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老年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做好为老年人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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