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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违禁药品的通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违禁药品的通知
(渝食药监药安[2011]24号)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14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的要求,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举一反三,为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巩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成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购销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药品。

  二、药品生产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接受药品委托生产,不得在药品生产车间(生产线)生产其他非药品类产品。

  三、各区县分局要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监督检查。应组织开展对药品生产企业外租厂房、车间行为的全面排查,如发现生产“瘦肉精”或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物质,应立即移交相关部门。

  四、各区县分局要结合第二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生产(需用)计划,严格按照规定渠道销售。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导致流入非法渠道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五、各分局接通知后,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我局的统一部署,以卫生部和农业部公布的目录为准,立即开展辖区内打击生产经营非法添加剂行为,并及时向市局安监处报送相关信息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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