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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开发单位代建政府征收安置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开发单位代建政府征收安置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开发单位代建政府征收安置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鞍山市开发单位代建政府征收安置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开发单位代建政府征收安置用房(以下简称代建房)设计和建设活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市区内代建房的设计和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鞍山市房地产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负责对代建房的设计和建设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代建房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代建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范和基本建设程序。
  代建房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市开发办同意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代建房的建设方案应当由开发单位同属地的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共同制定。代建房的建设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代建房的户数、户型、面积;
  (二)代建房的建设标准;
  (三)设计完成时限、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报送时限、建设完成时限及交付验收时限;
  (四)代建房的专储资金账户设立情况及资金使用方案;
  (五)代建房的验收标准;
  (六)开发单位和属地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其他事项。
  第六条 代建房建设方案经市开发办依法审核通过后,开发单位同属地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签定代建合同。代建合同经市开发办确认同意后,开发单位方可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开发单位与属地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签订的代建合同应明确不能按期交付代建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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