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基本药物生产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渝食药监药安[2011]26号)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建立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障公众基本用药、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所做出的重大决策,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做好当前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工作,决不能出现松懈和麻痹。当前部分中药材价格上涨幅度较大,而部分企业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格却有下降现象,应当引起高度关注。为此,按照国家局《
关于深入开展基本药物生产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196号),结合《关于印发2011年药品生产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食药监药安[2011]22号)以及《关于加强中药生产监督检查的通知》(渝食药监药安[2011]18号)要求,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基本药物生产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现就相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应充分认识基本药物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把强化基本药物生产和质量监管,保障基本药物质量安全作为当前药品监管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深入开展基本药物生产检查和质量监督工作,切实排除产品质量风险,消除安全隐患。
二、深入开展基本药物生产监督检查,要在执行2011年日常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基础上,对辖区内基本药物的生产,特别是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标品种的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国家局根据2010年基本药物评价性抽验结果,以及各地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格情况,确定复方丹参片等20个品种(附件)为首批重点监督检查品种,首批重点品种监督检查工作应在2011年6月15日前完成,其他品种监督检查工作应在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
三、生产现场深入检查工作应以我局《关于印发2011年药品生产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食药监药安[2011]22号)以及《关于加强中药生产监督检查的通知》(渝食药监药安[2011]18号)等相关要求为基础,重点检查药品生产企业执行2010年版《中国药典》标准情况;生产工艺和处方变化情况;中药材、饮片、提取物以及其他原辅材料的采购、入库检验、投料、中间产品制备情况;生产及检验记录、物料平衡等相关情况,应对中药材等重要原辅材料的供销链条、采购合同、台账与财务账目(至少两年)进行认真核查,尤其是质量标准未列有效成分含量、且价格较高的原辅料的核查,必要时对供应商进行追溯核查,或请相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查;对可疑原辅料或中间产品应抽样检验或列入质量抽验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