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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的通知


  四、严肃查处违法广告

  按照《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0〕21号)的要求,对严重违法广告采取“七个一律”的行政措施。市局将坚决撤销本市生产企业严重违法药品广告的批准文号,定期在市局网站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或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通知。各区县分局要及时向当地工商部门移交违法药品广告;对违法广告涉及的企业及品种一律列入“黑名单”,纳入重点监管对象,进行重点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企业经检查存在严重问题,且通过抽样检验发现产品不合格的,一律停产整顿。各区县分局要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确保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到位。对经营企业、零售门店违法经营和销售严重违法广告涉及产品的,一律依照GSP的相关条款,从严查处。

  五、加强监测数据报送

  各区县分局要安排专人负责广告监管工作,加强日常监测,严肃查处违法广告。配备有广告监测设备的渝中区分局、万州区分局、涪陵区分局,应安排专人负责广告监测设备的日常使用和数据报送。承担部分市级报纸广告监测工作的分局,要安排药械广告监督员切实做好广告监测工作。

  各区县分局应当以Excel文件格式(见附表1-3)报送违法广告数据,注意遵循以下要求:

  1、违法广告宣传的产品必须是药品、医疗器械或保健食品,且核实后的“产品名称”、“通用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保健食品证件持有者名称”必须与国家局网站“数据查询”中所列信息一致。

  2、公告的违法广告必须是严重违法广告。

  3、除“广告中标示产品批准文号”和“广告中标示广告批准文号”外,其它项目均为必填项。

  4、发布违法广告的时间和次数要相符,次数不能少于发布违法广告的时间范围。

  请各区县分局于5月28日前,将负责广告监测的药械广告监督员名单、联系方式以电子邮件方式报至药品流通监管处。分别于6月30日、11月30日前,将广告监测设备使用情况、违法广告监测查处情况以电子邮件、书面文件方式上报市局药品流通监管处。

  联系人:袁杨

  联系电话:68813201 68700041(传真)

  电子信箱:yuanyang@cqd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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