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的通知
(渝食药监流通[2011]37号)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为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0]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委宣[2010]11号)精神,继续推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以下简称广告)的监测力度,现对广告监测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属地监管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要高度重视广告监测工作,明确责任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加强日常监测,严肃查处违法广告。配备有广告监测设备的渝中区分局、万州区分局、涪陵区分局,应充分发挥监测设备的效能,把监测结果及时应用到行政监督执法中,切实加大治理违法广告力度。各分局要保持监测工作的持续开展,对不按要求开展监测和上报监测数据的区县,市局将加大检查督导力度,追究相关责任。
二、确定监测管理范围
根据《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渝食药监市[2008]28号)的要求,各区县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媒体的监测工作。特别是根据《方案》安排,承担了部分市级报纸广告监测工作的分局,药械广告监督员要切实做好广告监测工作,及时向当地工商部门移送违法广告信息并上报市局。对于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药品、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及时提出对其采取暂停行政强制措施的建议。工作中,要重点监测健康资讯类节(栏)目变相发布药品广告,以及内容低俗类、专家及患者作产品功效证明类、疑难杂症类等违法率较高、欺骗性较强的药品广告。
三、提高监测查处效率
各区县分局应当每月对辖区内各媒体广告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对包含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严重违法广告应当予以公告。一是夸大功能主治(适应症)、产品适用或保健功能范围;二是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三是含有有效率、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四是利用国家机关、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五是利用患者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在上报违法药品广告时应注意违法样本的证据收集、性质判定和厂家品种确认,认真核实,做到药名厂名准确全面、产品批准文号相符、违法事实确凿清楚,避免张冠李戴、证据不明的情况发生。违法广告样件至少保存一年以上备查,公告文件及时上报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