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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违法制售隐形眼镜行为监督检查的通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违法制售隐形眼镜行为监督检查的通知
(渝食药监械[2011]10号)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隐形眼镜市场秩序,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隐形眼镜,特别是利用互联网违法销售隐形眼镜的行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违法制售隐形眼镜行为监督检查的通知》(食药监稽函[2011]119号)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范围

  全市范围内隐形眼镜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互联网销售行为。

  二、检查方式、内容和时间

  (一)隐形眼镜生产环节:渝北区分局要对重庆蓝视博得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内容:1、是否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且在有效期内,生产品种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规定是否相符,是否存在生产未经注册产品的行为;2、是否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体系要求组织生产;3、产品出厂检验是否符合标准要求;4、是否建立并有效运行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二)隐形眼镜经营环节:各区县分局对辖区内隐形眼镜经营企业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检查覆盖率要求达到100﹪。重点检查内容:1、是否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2、是否存在销售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隐形眼镜行为;3、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了首营品种审核制度和产品质量验收制度;4、是否建立并有效运行了产品质量跟踪和不良事件监测制度。

  (三)隐形眼镜互联网销售环节:各单位要加强对互联网上违法销售隐形眼镜信息的监测,梳理线索,着重对典型案件进行跟踪调查。特别是对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的网站违法经营隐形眼镜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及时部署,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结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加强对违法制售隐形眼镜行为的监督检查,确保监督检查工作按期完成。

  (二)积极宣传动员,确保检查到位。在检查过程中,要加强对隐形眼镜生产、销售企业的宣传,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形成打击违法制售隐形眼镜行为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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