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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接待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制度

道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接待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制度
(2010年7月9日主任会议审定)


  正确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密切联系群众,接受人民监督,克服官僚主义,为政清廉,调动各族人民积极性。接待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是县人大常委会及其委(室)的经常性政治任务和工作职责之一。根据《信访条例》及《监督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人民群众给县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的来信处理:(1)对署名的来信,由办公室交收信人拆阅,并将收信人签注的意见交收发室登记后,转有关的委(室)或其他有关单位办理。(2)对未署名而写的“道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收”的信,由办公室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在家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拆阅,并将拆阅人签注的意见交收发室登记后,转有关的委(室)或其他有关单位办理。

  二、人民群众给县人大常委会委(室)及其正副主任的来信,由办公室收发室登记后,分送有关的委(室)及其正副主任办理。“一委五室”及其正副主任收阅的人民来信,如来信内容不属本室工作职责的视其内容及时转给有关委(室)及领导人办理,有关委(室)及其领导人不得拒绝。

  三、对人民群众的来访,县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和机关工作人员都要热情接待,耐心倾听,并视其陈述内容,按有关的政策法规、或说服教育,或提出解决办法。

  四、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必须走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依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办事。对人民群众来访中提出的要求,凡符合政策法规又能解决的,应当及时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加以书面或口头说明;对要求高的,予以说明教育,讲明道理,取其谅解。

  五、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属于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批评、意见、建议的,由办公室办理;属于对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法院判决、公安处罚、监察处理不服而申诉的、或询问宪法刑法、刑诉法、民诉法、行政诉讼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或控告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乱纪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办理;属于对经济工作的或询问有关法律法规的,由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办理;属于对文化、教育、卫生、科技、体育工作的,或询问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办理;属于人民代表的反映或反映人民代表的,或控告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的,由代表工作委员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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