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办法
(2009年6月25日自治县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密切县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同原选区选民的联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代表联系原选区和选民,既是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项职责,也是代表应尽的义务,是代表履行职责的一种重要方式。
代表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应牢固树立选民意识和群众观念,密切保持与原选区选民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接受选民监督,发挥代表作用,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二条 代表联系选民的内容及应开展的主要工作:
1、宣传
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2、围绕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讨论和决定的有关事项,了解情况,征求意见;介绍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和审理意见研究处理的情况;
3、通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政府工作部门在本辖区内的工作情况;
4、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视察调研,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5、回答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情况的询问,听取选民对人大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6、向选民述职或报告履职情况,接受选民监督。
第三条 代表应从本人的职业、工作地、居住地等实际情况出发,采取设立联系点、接待选民来信来访、走访选民、与选民座谈、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联系选民。
第四条 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由乡镇人大和代表活动小组组织安排,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和保障,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