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枣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执行。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张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并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工地出入口须采取硬化措施,并配备冲洗设备,车辆不得带泥上路。
从事道路施工或管线施工的,应对施工区域和非施工区域实行隔离。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处置。对延期处置的建筑垃圾,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环境。
需要回填的,应到城市管理部门申报,统一安排调剂。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或房屋拆除后,施工单位应按约定时间及时将建筑垃圾全部清除,占道施工的应于当日将建筑垃圾全部清除,并报城市管理部门验收。
第十五条 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到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三)有10辆以上载质量20吨以上的自卸车辆;
(四)运输车辆应具备密闭运输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准运证》实行一车一证。不得转借、伪造、复制、涂改、买卖《建筑垃圾准运证》。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并按照核准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地点进行弃置,不得乱倾倒。
运输中应当保持整洁、卫生和车况良好,保持密闭状态,不得超载或带泥行驶,不得丢弃或者沿途抛、洒、扬、滴、漏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