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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枣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26号)


  《枣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伟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枣庄市城市规划区内(包括薛城区、市中区、峄城区和枣庄高新区)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其他区(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筑垃圾(以下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开挖渣土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负责制定建筑垃圾的处置规划,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实施统一管理;

  负责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

  负责研究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建筑垃圾的日常处置工作;

  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其他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新城区和光明大道的建筑垃圾日常管理,也可以直接查处薛城区、市中区、峄城区和枣庄高新区内的各类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财政、物价、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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