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在湿地公园内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采集标本等活动的,应当经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十条 凡需在湿地公园内引入外来物种的,应当依法报批。
禁止引进任何会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
第二十一条 禁止向湿地公园内排放废水、有毒物质污染水体,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擅自砍伐树木、乱采乱挖植物及植物组织、围垦造田、开矿、采石、采沙、挖土、筑坟、烧荒、爆破、放牧以及猎捕伤害野生动物、捕鱼电鱼等破坏湿地资源或湿地景观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违反前条规定,由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一)向湿地公园内排放废水、有毒物质污染水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二)盗伐、滥伐树木、乱采乱挖植物、猎捕伤害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三)采取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由水利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四)擅自在湿地公园内围垦造田、开矿、采石、采沙、挖土、筑坟等破坏湿地资源和湿地环境的,由国土资源、环保、林业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