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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办法

枣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27号)


  《枣庄市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伟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枣庄市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湿地公园的健康发展,规范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公园建设、经营、管理以及从事可能影响湿地公园资源与环境保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湿地公园是指以具有显著或特殊生态、文化、美学和生物多样性价值的湿地景观为主体,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性、维护湿地生态过程并在此基础上开展湿地合理利用为宗旨,可供公众游览、休闲或进行科学、文化和教育活动的特定湿地区域。

  湿地公园建设是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可以享受国家生态建设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湿地公园建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湿地资源保护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

  (二)负责湿地公园的规划、申报、组织评审和审批;

  (三)指导、监督湿地公园管理、经营单位(个人)实施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及湿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四)负责组织开展湿地资源的调查、建档和动态监测,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五)组织开展市、区(市)级湿地公园的检查评估工作。对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市、区(市)级湿地公园”称号;

  (六)组建市级湿地公园评审专家委员会;

  (七)其他职责。

  财政、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和渔业、旅游和服务业发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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