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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


  (二)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家庭人均年收入是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含60%)的家庭;

  (三)无房户或者拥有私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第八条 实物配租条件的确认

  (一)户的认定

  1.按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一户一证;

  2.对领有结婚证书的夫妻,婚后无房,父母有房,并且在同一个户口簿内,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按分户处理;

  3.对于离异、丧偶、无父母和子女的单身家庭(申请人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上),按一人一户计算。

  (二)人口的认定

  居住区城市常住户口的人数按下列情况计算:

  1.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工作或学习,常居住在家的;

  2.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子女户口报至亲友处,其人口可在父母处计算。

  下列情况不计算人口:

  1.人户分离人员,即在此地有户口,但并未在此地居住,以及在此地居住,但并未在此地落户的人员;

  2.亲友的子女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暂时挂靠的;

  3.将户口从他处迁来,他处有住房的;

  4.已入住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的。

  (三)无房户的认定
  申请家庭没有私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而暂住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从市场上承租私有住房的应当认定为无房户。

  (四)住房的认定

  1.私有房屋(含出租或出借给他人使用的住宅、营业用房);

  2.已承租的公有住房;

  3.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出售、转让的住房;

  4.实际居住的产权或使用权为其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五)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

  1.住房建筑面积按现行规范实际测量。住房为阁楼、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其高度超过2.2米(含2.2米)以上的均核定为住房建筑面积;

  2.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对居住在同一处房屋内的家庭中有两本以上户口簿的,均应统算人均建筑面积;

  3.申请家庭有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第九条 一个申请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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