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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枣政发[2011]2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枣庄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保障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8]9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管理工作。

  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其中市中区城市规划区内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枣庄高新区所辖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

  发改、经信、财政、监察、住建、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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