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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的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的意见
(枣政办发[2010]10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新农村建设和发展要求,全面提升我市农村社区建设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全面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社区建设要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

  农村社区建设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载体和平台,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我市自2008年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以来,各区(市)积极进行实践与探索,通过农村社区建设为新农村搭建了公共服务平台,努力让农民享受到全方位服务。全市已建成的 297个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对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提升农民生活品质,发挥了显著作用。

  各区(市)政府要切实把农村社区建设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凡纳入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项目的行政村,应将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同步规划;没有纳入的行政村,在规划建设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时,要与新农村建设的长远规划相结合。要健全农村社区管理机构,完善制度,强化功能,努力把农村社区建设成为新农村工作的示范点,促进公共资源向农村基层延伸和集约利用,实现城乡基本服务均等化。

  二、工作目标

  为完成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意见》(鲁发[2009]24号)中提出的总体目标,按照“多村一社区”的建设模式,我市在2010年-2012年应建成411个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各区(市)的建设任务为:滕州市138个,薛城区44个,山亭区53个,市中区50个,峄城区61个,台儿庄区59个,枣庄高新区6个。各区(市)要按照先期试点的经验和基本模式,力争在2012年底前全部完成建设任务,实现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公共服务覆盖大多数行政村的目标。

  三、规划建设要求和标准

  (一)选址要求。原则上实行“多村一社区”建设模式,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尽量依托交通较为便利的中心村。各区(市)规划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项目选址工作,做好本区域的农村社区建设整体规划。

  (二)建设面积。改建和新建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面积要不少于600平方米,并有适当面积的室外活动场所。凡纳入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范围的行政村,配套建设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应包括公共服务场所和文化健身广场,其中公共服务场所要集中建设,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文化健身广场不低于3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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