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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1)市政工程、道路开挖施工前有条件的路段必须设置施工围挡,不具备条件的必须设置醒目标识。施工中对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必须采取有效防尘措施;产生的弃渣弃土,必须当天清运。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恢复,不得造成路面损毁。

  (2)规范道路清扫工作。加大机械化作业力度,清扫同时应冲洗道路,主要街道及人行道每天清扫、冲洗两次以上;清扫过程不得产生扬尘,淘汰所有农用清扫拖拉机,禁止焚烧垃圾。加强道路及两侧绿化带的冲洗。对行道树、草坪、护栏由园林部门实施淋洗,每年4月至9月每月冲洗2次,当年10月至次年3月每月冲洗1次。加强公共场所清洁和抑尘力度。公交站台每昼夜冲洗1次以上;生活小区、小街小巷加强清扫保洁;提高公共场所绿化率。

  (3)严禁带尘车入城。禁止车容不整洁的各类车辆在城区内行驶。

  4.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控制交通运输扬尘污染治理工作。

  严查道路运输抛洒。对城区内所有运输物料、渣土的车辆登记备案,确保其按规定路线、时段通行;对于不采取密闭措施运载粉尘物品或容易脱落、扬洒物品的车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扬尘污染治理工作。

  对在公路用地、路肩内倾倒废土、垃圾的,对散落物污染路面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公路施工现场进行整治,确保物料存放场所密闭,避免起尘。

  6.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采石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

  对全市的采石场进行排查,清理取缔非法采石场;对市区周边、交通要道两侧的采石场进行重点整治,对于扬尘污染严重的进行停产治理;对于开采完毕的山体,督导责任单位植树种草进行山体修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要认真履行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制订市区扬尘污染治理计划,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环境目标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市区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实行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全面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二)建立举报和定期通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造成市区扬尘污染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各区(市)及市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安局等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对投诉和检查中发现的市区扬尘污染问题,要及时核实通报,相关主管部门要迅速予以查处,并反馈查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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