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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煤炭局关于实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煤炭局关于实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0]10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市煤炭局《关于实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实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的实施意见
(枣庄市煤炭局)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为确保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一)各煤炭企业集团要明确集团董事长或总经理有一人主管煤矿安全生产,同时必须设立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至少配备3名专业技术人员,并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确保安全生产管理需要。

  (二)各煤矿要根据矿井规模,合理配备矿级领导班子成员,绝不能因下井带班而突击提拔副矿长、矿长助理。凡新任命的煤矿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3年以上经历,经省、市煤炭监管部门依法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关资格证后方可担任。

  二、完善下井带班制度

  (一)煤炭企业集团、煤矿要完善领导干部下井及带班制度。制度要明确下井带班人员范围、每月下井次数和带班次数、在井下工作时间、下井带班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其中每月下井、带班次数要求: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少于3次,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部(处、科室)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月下井不少于12次。煤矿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其中带班不少于5次;分管安全生产系统的副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其中带班不少于5次。必须保证矿井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矿领导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

  (二)煤炭企业集团、煤矿领导下井及带班制度应当报当地煤炭监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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