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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0]10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枣庄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工伤保险保障水平,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发[2010]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行业务管理“六个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第三条 市级统筹基金管理坚持“收支两条线,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建立工伤保险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工伤保险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任务考核体系,年末对工伤保险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仍是工伤保险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农民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未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伤政策覆盖范围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办理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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