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贯彻执行国家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和著作权法律法规规章;指导监督全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著作权行政执法工作;领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业务;制订全市文化、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发展规划,并依法监督实施;协调指导市和区(市)在文化、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建设方面的事项,贯彻执行国家文化、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等。
(三)指导、协调与监督全市文化、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宣传和创作。
(四)综合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公共文化服务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指导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归口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和组织实施农家书屋、社区书屋工程;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五)制定全市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负责全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做好全市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发射功率配置的审核、报批与监督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广播影视技术政策和标准,管理全市广播影视科技工作;制定全市广播影视有关技术规程和标准,指导全市广播影视系统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负责全市广播电视传输网的规划与管理工作;管理全市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社会公共场所电视大屏幕;管理监督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负责全市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对全市广播电影电视的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监督。
(六)负责全市演出、娱乐、美术品、动漫等文化艺术经营活动的行业监管;负责监管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
(七)负责全市新闻出版单位行业监管工作;管理全市出版活动(含互联网出版和手机书刊、手机文学出版业务),监管全市出版物内容;负责全市新闻单位记者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负责驻我市记者站的审核和监管工作,组织查处新闻违法活动;负责全市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工作。
(八)负责全市印刷业的监管工作。
(九)负责全市出版物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拟订全市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的大案要案。
(十)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侵权案件;处理涉外著作权事宜。
(十一)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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