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枣庄市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0]11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枣庄市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枣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枣庄市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枣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58号)和《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枣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枣发〔2010〕1号),设立枣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挂枣庄市文物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文化局、原市广播电视局、原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职责整合,划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协调拟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政策,指导、监督、管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职责。
(四)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五)增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职责。
(六)增加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督管理职责。
(七)增加对全市互联网出版活动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进行审核和监管的职责。
(八)加强对全市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监督管理的职责。
(九)加强对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指导的职责。
(十)加强著作权保护工作的职责。
(十一)加强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中央、省、市有关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在文艺演出、新闻宣传、广播电影电视制作、作品出版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把握好文艺创作方向和舆论导向,领导、协调、监督全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各项工作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