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分补偿标准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分补偿标准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0]12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部分补偿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参加新农合农民住院封顶线标准,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偿限额由原60000元,调整为80000元。

  二、调整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以上部分300-5000元段、5000-10000元段补偿比例。300-5000元段,由原按45%比例补偿,调整为按50%比例补偿;5000-10000元段,由原按55%比例补偿,调整为按60%比例补偿。

  本通知未涉及到的新农合补偿标准,仍按《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枣政办发[2009]85号)执行。关于开展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和按病种付费的补偿标准,由市卫生部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另行公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