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新农村建设中借迁村并点、村镇改造、农民新村(农民公寓)建设、城中村改造等名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的行为;违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擅自扩大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范围的行为。
4.借农业园区建设、规模经营等农业开发名义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三、工作步骤
(一)自查清理阶段(2011年1月1日至1月15日)。各区(市)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要求,运用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图件,结合执法巡查台账,对照农用地转用和土地供应台账,对本行政区内新增建设用地进行彻底清查,分清合法用地和违法用地。核查以乡镇为主,清理后统一登记填表、汇总(见附表1、2、3、4)。各区(市)核查数据由区(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1月15日前报市国土资源局。
(二)查处纠正阶段(2011年1月16日至2月25日)。查处纠正工作以各区(市)、枣庄高新区为主,对照清查情况,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分类处理整改,逐一落实整改措施。
1.对产能过剩、重复建设、“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等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违法用地项目,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圈而未用的项目,要坚决拆除复耕,退还农户耕种。
2.对符合农业结构调整范围的养殖用地、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等设施农用地,要依据国土资源部 、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精神,尽快完善相关合法手续;对批而未供的土地尽快制定供地方案,办理供地手续。
3.严肃查处违法用地案件。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违法用地,要予以立案查处,严禁有案不立、压案不查。要严格依法依纪处理责任人,涉嫌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4.严禁借新农村建设名义搞“小产权房”。对借农业结构调整、新农村建设之名,违法用地搞非农建设的,一律严肃查处。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2月26日至3月15日)。市里将对各区(市)专项整治情况组织检查验收。对漏查漏报、瞒案不报、专项整治行动进展缓慢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跟踪督促落实。对整改不力、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超过10%的,市政府将约谈有关区(市)的区(市)长。各区(市)要在3月15日前将违法用地调查处理情况汇总表(附表5)和工作总结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汇总核实后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