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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10]74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完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制度。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购销合同管理,生产和批发企业在买卖烟花爆竹时必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并认真查验相关资质,严禁销售、购买假冒伪劣和非法制贩及当地政府明令禁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品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从其他生产经营企业购买烟花爆竹产品后出售或加贴本企业的标识进行销售。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不得销售礼花弹等应有专业资质单位燃放的A级烟花产品。批发企业购进烟花爆竹后,应将购买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和生产企业名称在运达入库3日内,书面报区(市)安监部门备案。

  (四)加强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做到出入库手续齐全、账物相符,健全购销档案,登记记录至少要保存两年备查。生产和燃放企业要在2011年6月底前,建立和完善原材料购买、产品销售和礼花弹购买、燃放流向登记管理制度。对礼花弹的购买、运输、燃放,对烟花爆竹产品和黑火药、引火线以及银粉、硫磺、高氯酸钾等重要危险性原材料的购销存,实行信息化监管。

  (五)强化经营重点环节的管理。具有燃放资质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用于燃放的礼花弹等A级产品在仓库临时储存时,应单独堆垛存放,单独建账管理。不具有燃放资质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剩余的礼花弹等A级产品,允许在2011年6月30日前销售给燃放单位或退还给供货企业,逾期仍未妥善处理的,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统一集中组织销毁。严禁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严禁在库房内拆箱、野蛮装卸、库房人员超员等违规行为,严禁将应储存在1.1级库房内的产品存放在1.3级库房内,严禁烟花与鞭炮混存,严禁将不合格产品、收缴的非法产品与合格产品同库混存,严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和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四、加强运输环节安全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凡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持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达地公安机关在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时,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限、条件等,严格审查托运人提交的材料,查验供货单位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

  (二)加强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相关人员管理。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并加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实行运输全过程监控。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资格证明。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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