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1]1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1年1月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快制定方案启动实施。尚未纳入国家和省级新农保试点的区,要按照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等文件要求,尽快制定新农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于2011年3月底前报市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有关区要严格按照审批后的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尽快启动实施。对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的发放和缴费补贴,均从2011年1月起执行。
二、落实政府补贴资金,加强基金管理。各区(市)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加强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市级财政对相对困难的区给予适当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