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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乡镇示范村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污染防治技术要求。

  1.农村生活污水的治理,要按照“因地制宜、节省投资、运行简便,效果稳定”的原则,根据村庄所处地理位置、废水量以及环保要求,选择适合村庄实际的污水处理方式。

  2.城镇周边的村庄要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进行集中处置。

  3.不在城镇周边的村庄鼓励采用粪便与生活杂排水分离的新型生态排水处理系统。宜采用沼气池处理粪便,结合村庄的地形地貌、天然坑塘、河流,采取氧化塘、氧化沟、湿地处理、快速渗漏及一体化装置技术处理生活杂排水。

  4.新农村改造后的农民集中生活区,要建有完善的排水系统,并建立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宜采用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和人工湿地等二级生物处理技术。

  5.处理后的污水,宜采用洼地、田地等进一步净化、储存和利用,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敏感区内的水体。

  第十五条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技术要求。

  村庄内不达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限期治理。提倡“散户集中养殖,污染集中处理”,发展生态养殖。小规模畜禽散养户应实现人畜分离,鼓励采用沼气池处理畜禽粪便,并实施“一池三改”、推广“四位一体”等农业生态模式。

第六章 验收、考核和监督

  第十六条 示范工程完工后要申请验收,验收采取“区(市)验收为主、市抽查验收为辅”,验收后纳入示范乡镇、示范村管理考核。

  第十七条 验收内容包括:环境综合整治资金配套、落实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综合整治环境效果及长效机制的建立。具体包括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运行,“土小”企业清理取缔情况和环境治理情况(具体见附件)。

  第十八条 验收通过的示范乡镇、示范村由市政府授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乡镇”、“示范村”称号,并按照验收等级,实行“以奖代补”。

  第十九条 发挥新闻宣传媒体作用,实行舆论监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破坏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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