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是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主体,其任务是:负责本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公示工程项目经费开支,对村民进行环境综合整治的宣传教育和引导,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并督促村民自觉履行,带领村民积极落实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要求,并负责污染处理设施建成后的运行和维护。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条 市财政从本级预算安排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以奖促治”,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乡镇、示范村给予资金支持。各区(市)要从本级预算中设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用于示范乡镇、示范村建设。示范乡镇要积极筹措,足额落实示范村建设配套资金。
第十一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处置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补助等。示范乡镇、示范村要落实环境基础设施日常维护和运行费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区(市)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实行区(市)级报账制,区(市)财政、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拨付工作的审核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乡镇或村庄自筹资金是否实行区(市)级报账制,由区(市)视情况确定。市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环保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第五章 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技术要求
1.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置垃圾分类收集装置。对金属、玻璃、塑料等垃圾进行回收利用;电池、农药瓶、电子垃圾等危险废物应单独收集处理处置。
2.城镇周边和环境敏感区的农村,在分类收集、减量化的基础上可通过“户收集、村集中分类、乡镇转运、区(市)处理” 的城乡一体化模式处理处置生活垃圾。
3.对无法纳入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系统的农村生活垃圾,应选择经济、实用、安全的处理处置技术,在收集分类基础上,采用“无机垃圾填埋处理、有机垃圾堆肥处理”等技术。砖瓦、渣土、清扫灰等无机垃圾,可作为农村废弃坑塘填埋、道路垫土及建材原料等使用。有机垃圾宜与秸秆、麦草等农业废弃物进行静态堆肥处理,或与粪便、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及沼渣等混合堆肥;也可混入粪便,进入户用、联户沼气池厌氧发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