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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乡镇示范村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生活污水治理做到无污水直接排放。示范村按照“因地制宜、节省投资、运行简便、效果稳定”的原则,铺设完善污水管道,采取沼气池、氧化沟、氧化塘、人工湿地、一体化污水处理等方式处理生活污水,村内无污水横流和直接排放现象。示范乡镇驻地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辖区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超过70%。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做到畜禽生态养殖、废物综合利用、污染物有效处理。示范乡镇、示范村内养殖专业户采取积极措施,实施生态养殖,减少污染产生,对畜禽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养殖场周围无粪便堆积、无污水外流,做到污染零排放。

  --工业污染治理做到无“土小”企业。加大农村工业污染治理力度,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淘汰取缔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设备,无“土小”企业存在。

  --环境治理实现整齐规范净化美化。多措并举清理沉积垃圾杂物,疏浚沟渠河道等,做到沟渠河道无垃圾、无障碍物、无漂浮物、无白色污染,道路整齐清洁无“三堆二垛”、无杂草;有条件的乡镇、村道路两旁绿化美化亮化,实现水清、路净、村美。

第三章 组织形式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乡镇、示范村建设采取全市统筹规划,区(市)政府主抓,乡镇负责落实,村庄具体实施的组织形式。

  第六条 市农村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是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协调主体,其下设办公室职责是:按照上级有关农村环境保护各项要求,编制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乡镇、示范村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乡镇、示范村建设工作,负责定量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检查评比、结果公布和上报等工作。

  第七条 各区(市)人民政府是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责任主体,其职责是:制定所辖区域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农村生活污染处理处置设施规划,组织协调推进、监督管理及定量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组织主体,其职责是:根据区(市)工作计划要求,成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机构,负责整治方案的编制拟定、配套经费筹措、技术支持和现场指导,由乡镇长负总责,具体落实本乡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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