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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乡镇示范村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乡镇示范村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1]1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乡镇、示范村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枣庄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乡镇、示范村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枣政发[2009]41号)精神,扎实有效地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乡镇、示范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乡镇、示范村建设 ,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遵循“区(市)为单元、考核乡镇、共同负担、以奖代补”的原则,以优化人居环境为目标,以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为手段,以完善和落实长效管理机制为保障,坚持示范先行、典型引路、因地制宜、分类实施,逐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打造村容整洁、环境优美的生态型新农村。

第二章 整治内容及目标

  第三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内容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活垃圾污染、生活污水污染、分散式畜禽养殖户污染、工业污染尤其是“土小”企业等影响村容村貌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

  --生活垃圾治理做到可利用垃圾不出村。按照“户收集、村集中分类、乡镇中转、区(市)无害化处理”垃圾处理模式,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坚持垃圾分类减量处置,日产日清,可利用垃圾村内综合利用,不可利用垃圾村集中,乡镇定期运输。示范村至少建设一个生活垃圾堆肥厂,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超过80%;示范乡镇驻地建设一个垃圾中转站,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开展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超过70%,逐步实现垃圾处置产业化、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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