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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1]1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深入贯彻《
兵役法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优待金标准
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原每年每户927元提高到每年每户2000元。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各区(市)、枣庄高新区按不低于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70%的标准确定。
二、
优待金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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