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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3.原则上不再新设妇幼保健机构。重点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相关专业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枣庄市妇幼保健院可适时纳入枣庄市医疗集团,发展为全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中心。

  4.专科医院。到2015年,三级专科医院设置总量不超过10所,二级专科医院不超过15所。新设专科医院以民营专科医院为主,专业与公立医院形成互补。

  (1)传染病医院。王开传染病医院要完善传染病救治功能,提高传染病救治能力。各区(市)在所属综合医院设感染性疾病科及适当数量传染病房,不再单设传染病医院;乡镇卫生院设置传染病门诊和隔离观察室。建立分工明确、协作配合的传染病救治体系。

  (2)精神病医院。枣庄市立第二医院要完善精神疾病防治功能,提高精神疾病防治能力,将医院发展为集医疗、心理咨询、教学、科研为一体的区域性精神卫生中心。各区(市)要整合辖区内现有精神疾病防治医疗资源,加强现有医院精神科建设,有条件的可独立设置精神疾病防治专科机构,适时增设1所二级精神病专科医院。

  (3)皮肤病医院。枣庄市皮肤病性病防治院要完善防治功能,提高防治能力,将医院发展为集医疗、教学、科研为一体的区域性皮肤病性病防治中心。各区(市)要提高医院皮肤科的医疗服务能力,有条件的区(市)可设置皮肤病防治站(所)。

  5.民营医院、个体诊所、机关企事业单位附属诊疗机构。

  (1)民营医院。新设民营医院应具有专业特色,以提供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与公立医疗机构形成互补,同时具有二级以上规模和较高诊疗水平。城区内相同专业的民营医院不重复设置。

  (2)个体诊所。严格控制城区个体诊所总量,调整个体诊所布局,形成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有益补充。适当调整个体诊所设置标准,优先设置内科、中医等专业,限制设置口腔、眼、耳鼻咽喉、皮肤病、医疗美容专业,禁止设置外科、妇产科等专业。区域内(直线距离500米)已设有同类机构或已设置同专业科室的不再设置个体诊所。

  (3)机关、企事业单位附属门诊部、卫生所、医务室等机构。严格控制现有机关、企事业单位附属医疗机构数量,其服务功能要与特定服务需求相适应;对已撤销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其附属医疗机构不再独立保留。城市新设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实际需求,可设立附属医务室(所),但不得向社会开放。

  已设村级医疗服务机构的自然村不再设置个体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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