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认真贯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10号)精神,用好用足国家和省相关优惠政策,在土地供应、税费优惠、融资信贷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鼓励将棚户区改造项目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公共服务、商贸、旅游、文化等设施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鼓励国有工矿企业利用棚户区改造的节余资金和土地,建设企业自有公共租赁住房。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督导检查。
(四)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结余部分可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要严格落实上述规定。政府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结余资金,可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积极探索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新模式。
三、进一步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一)切实加大住房用地有效供应。落实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2011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二)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审查。参加我市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1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四、加强税收征管和信贷管理
(一)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税务部门要采取措施,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