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1]5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1]2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认真贯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1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总体要求
今后一段时期,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枣庄实际,以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居住问题、不断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坚决遏制房价过高、过快增长,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综合运用税收、信贷、土地、市场监管等手段,加大供应和需求的双向调节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综合确定我市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即:新建住房价格(均价)同比涨幅低于我市当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二、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一)扩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2011年,我市计划建设保障性住房5870套。其中,新开工公共租赁住房3600套,新增廉租住房270套,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000套。
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要严格按照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枣发[2009]13号)等文件要求,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税费减免和融资信贷等优惠政策,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推广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做法。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就业职工中的住房困难群体,同时要把人才公寓、农民工公寓、干部与教师周转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在加大地方政府投入的同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由物价、财政部门合理确定租金水平,鼓励和吸引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