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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1]2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保障我市农村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市政府研究确定,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500元,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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